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互联网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信息服务监管及兴奋剂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网上形象,迎接2008年奥运会的到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时规定》、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现将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 通过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的网站,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2、 提供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是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相关规定;
3、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药品信息;
4、 已经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提供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信息,特别是提供兴奋剂药品交易的信息,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5、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药品广告的,其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处方药不得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广告宣传。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及兴奋剂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网上药品信息发布工作,同时,也欢迎各单位对网上违法药品信息进行举报,协助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净化网上环境,为2008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出应有的贡献。
注:网上违法药品信息举报电话:021-962727;联系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邮编:200010
附通知截图: http://www.idcc.cn/downloads/files/yptz.jpg |